為什么要修訂《福建省農業植物檢疫辦法》? 舊版《辦法》“落伍”了 答:植物檢疫是國家通過法律、行政和技術的手段,預防和阻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人為傳播,保護農業生產安全,服務農產品貿易的一項措施,一種行政管理活動。已經實施20年的舊版《辦法》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的農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需求。首先,舊版《辦法》的部分條款與國家近年來大力推進的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其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必須通過修訂加以解決,比如近年來應施檢疫的農業植物、植物產品除了鐵路、公路貨運等傳統運輸方式外,還有大量通過航空、快遞等物流渠道進行運輸,這就需要增加新的法律責任以降低疫情擴散的風險。總的來說,舊版《辦法》確實已經“落伍”了。 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包括責任分工等四大類 答:簡單來說,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農業植物疫情防控的“四大類”,即責任分工、檢疫監管、檢疫機構職權和法律責任。 對未辦理檢疫手續的行為如何處罰? 情節嚴重罰款3萬-10萬元 答:舊《辦法》對相關行為的處罰設置不夠明確,可操作性不強,違法成本太低,也就起不到懲戒警示的作用。新《辦法》解決了這個短板,其中第二十七條針對未辦理檢疫手續,試驗、生產、推廣農作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以及未辦理檢疫手續,將應施檢疫的農業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等五種違法行為,除了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和舊版《辦法》的法律責任中所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由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責令改正,對于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于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還進一步規定,如果情節嚴重、引起疫情傳播擴散,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破壞的話,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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