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汽車租賃安全管理的決定》已經2017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市長 莊稼漢
2017年4月28日
為確保2017年在本市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授權決定,現就汽車租賃安全管理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在從事汽車租賃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㈡安裝汽車租賃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將真實、準確的企業、從業人員以及車輛承租人信息即時上傳至汽車租賃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㈢為租賃車輛安裝與汽車租賃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兼容的車輛定位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
二、車輛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㈡隨車攜帶租賃車輛的相關證件;
㈢不得利用租賃車輛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運、限運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檢舉、舉報。對符合條件的檢舉、舉報,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㈠提供有價值線索的,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㈡提供有重特大價值線索的,給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㈠未安裝汽車租賃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0元的罰款;
㈡未將真實、準確的企業、從業人員以及車輛承租人信息即時上傳至汽車租賃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㈢未安裝與汽車租賃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兼容的車輛定位裝置,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決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