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業處處受限 被評為守信的用人單位有守信激勵,反之則有信用懲戒。 對于被評價為守信的用人單位,且未發現有其他領域失信行為的,各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將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給予守信激勵。比如,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評比表彰、獎勵和認定類活動中,給予優先推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給予優先推薦;申報施工、工程造價等資質的,給予優先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職稱評審時,給予優先評定;在日常監管中,免除檢查或者減少檢查頻次等。 對于被評為一般失信的用人單位,自評價后1年內,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依法依規給予失信懲戒。比如,作為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取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職稱評審、考核晉級資格;引導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從嚴審核等。 對于被評價為嚴重失信的用人單位,自評價后3年內,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依法依規給予失信懲戒,包括納入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拖欠工資“黑名單”;引導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給予信貸約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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