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 加班費能否拿? 集美法院近日判決一起勞動糾紛案:法定休假日期間的加班費應予支付 公司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12小時主張加班費,是否可以要求給加班費?近期,集美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法院審理認為,該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被告公司不必支付平時的加班工資,但應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費。 入職:簽訂“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合同 廈門某物業公司經審批,對車庫秩序維護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2015年8月,阿強入職該物業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崗位為車庫維序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及計時工資制。阿強早班時間為8點至20點,晚班時間為20點至8點,每周休息一天。2015年9月3日、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的國家法定節假日,阿強均有上班。2015年11月,阿強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物業公司為阿強發放工資至當月,并支付9、10月節假日加班費各345元、621元。 2015年12月,阿強申請勞動仲裁,經裁決:物業公司應支付阿強從2015年8月至11月期間的加班工資差額452.28元;駁回阿強的其他仲裁請求。2016年2月,阿強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是不定時工作制還是標準工時制 阿強認為,其勞動合同雖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實際卻是“標準工時制”,故請求判決撤銷勞動合同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條款,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11月加班工資差額10407元和經濟補償金。物業公司認為,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阿強工作,也已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阿強系自行辭職,故公司無須再支付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秩序維護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阿強亦在《員工本人同意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簽名表》上簽名同意,故阿強關于撤銷勞動合同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條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阿強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物業公司按規定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綜上,扣除物業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資,物業公司還應再支付阿強2015年8月至11月加班工資差額452.28元。一審判決后,阿強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不定時工作制也要付法定假日加班費 法官介紹,依照《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支付工資報酬。” 因此,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主張法定休假日加班費,法院應予支持,而主張平時的加班工資則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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