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賽事運營方認為,其對吳某某不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賽事檢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吳某某在比賽中沒有受到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的損害。賽事運營方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而違規轉讓號碼布行為侵害了賽事的利益。 被告李某某認為,其與尤某某系情誼關系,與吳某某素未謀面,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存在過錯,且與吳某某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賽事運營方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人尤某某認為,其與吳某某是同事,且同為馬拉松運動愛好者,能體會吳某某渴望參賽的心情,主觀上出于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賽事運營方對比賽現場疏于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由于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本案裁判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以進一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規范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生,將對我國體育賽事組織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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