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提議協商解決 “楊助理的態度我不能接受。”曾女士認為,兩次協商兩人均發生了爭執,讓她質疑對方誠意:“我常年不在,車位交由物業管理,卻發生這種鳩占鵲巢的事情,口頭道歉讓人實在難以接受。”曾女士提出,首先要有個書面說明,向她解釋清楚整個事件過程,其次因對物業服務不滿,她保留拒交物業費的可能。 對此,物業的張姓經理表示,據他了解,地下車庫的休整也是從6月初才開始的,占用時間不會超過20天。他說,物業公司并未從中謀利。張經理還表示,除了道歉,物業公司愿與曾女士進行協商,妥善處理此事。不過,就曾女士提出的兩點解決方案,張經理認為難度很大。 【說法】 用他人車位謀利 物業應賠償損失 北京中銀(廈門)律師事務所李小軍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車位所有權人即曾女士,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業公司未經車位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允許他人使用車位或對外出租車庫謀利,其行為已侵犯了車位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再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物業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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