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焦點 該不該重罰? 多數組成人員認為:重罰可以,但要分階段 立法強制要求垃圾分類,對于沒做到的,該不該重罰?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相當熱烈。 草案提出要嚴管重罰。比如,個人亂扔垃圾或罰300元,可以當場處罰,拒不改正的,罰1000元;單位違法的,罰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不但對違法單位罰,其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也要罰。嚴重違法行為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暨列入信用“黑名單”。為了確保能夠處罰到位,草案提出,相關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公安機關教育糾正并查明身份。這確保了“賴不掉”。 有組成人員認為,罰得太重,反而變得不可行。垃圾分類是非常平民化、非常常見的事,更重要的在于行為習慣的教育和養成,應以鼓勵引導為主,采用重罰或許不合適。現階段可能很多人都會被罰,最后變成誰都罰不了。但有組成人員提出,長期形成的陋習,如果沒有重罰,很難改變,像日本等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地方,都規定了重罰條款,垃圾不分類甚至還會進監獄。 在審議中,大多數組成人員的意見是:重罰可以,但要分階段。他們認為,雖然目前廈門正全力推進垃圾分類,并在眾多試點小區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全市總體而言,目前廈門垃圾分類管理的硬件、軟件基礎都相對薄弱。硬件來說,垃圾處理的末端處置設備還不足。軟件而言,大多數居民還不能完全搞清楚怎么分類、怎么投放,沒有養成習慣。現階段應多以獎勵、鼓勵教育為主,等垃圾分類已經成為普遍共識,居民垃圾分類的素養和分類處置能力跟上之后,再有違法行為,那就該進行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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