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十倍賠償,天貓無需擔責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賣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但天貓公司無須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生物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未舉證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對蘇先生關于賣家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訴訟主張予以采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生物公司要退還蘇先生支付的價款4364元,并按價款的十倍支付蘇先生賠償金43640元。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天貓作為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在蘇先生與生物公司因網絡購物發生糾紛后,天貓公司也及時向蘇先生提供了生物公司注冊店鋪時的相關信息和證明,已盡到了向消費者提供相應信息的義務。蘇先生主張天貓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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