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品房后有一年時間過渡 《說明》還進一步明確了,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可以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途徑擁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報,簽訂《退出保障性住房協議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憑《協議書》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辦理其它住房不動產登記意見書》。保障性住房權屬人申請辦理其他不動房產登記時,需憑《意見書》,國土部門才能受理。 據了解,為方便老百姓,保障性住房權屬人在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有一年的過渡期退出保障性住房。此外,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僅繼承、受贈其它住房的部分產權,不受本規定限制。 子女滿18歲即可申請退出 同樣,申請保障性住房時,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但對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退出共同申請的問題,新規對此也作出明確。 按照《說明》,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退出共同申請手續。該共同申請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關管理規定和原銷售合同約束。 據了解,根據以往的操作,共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要結婚才能申請退出,新規定大大減少了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擁有其他住房的限制。 不忘初心,民生保障優先 住房保障的出發點就是保障民生。 縱觀這份《說明》的內容,首先釋放出的是政策的誠意。根據近年來廈門保障房實際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情況,做出多項可喜的便民調整,體現出了更多人性化的服務。 比如,上市轉讓的時間提前了,明確了保障房的可繼承、可處置等。這些新內容,標志著廈門保障房管理又往前邁出了一大步。 同時,明確保障房可繼承、可處置,前提是保障房的性質不變。保障性住房家庭可以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途徑擁有其它住房,但要按相關程序、按時退出保障房等。政策的落腳點,又回到保障房的“保障性”這個核心上。 不忘初心。《說明》里的這種堅持,正是對于“保障房是‘雪中送炭’,不是‘錦上添花’”這條一以貫之的原則的堅持。畢竟“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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