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㈡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㈢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提前將相關信息移出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工作由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第四十二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商務、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信息,并按照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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