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㈠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㈡廚余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殺蟲劑、膠片及相紙等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貝殼類、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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