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㈠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㈡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㈢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㈣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㈤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㈡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㈢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㈣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㈤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清潔樓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㈥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㈦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應當履行第一款第三項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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