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第二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㈡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㈢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㈣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㈤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㈥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安全、高效、有序進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㈢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揀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建立健全非工業源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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