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廈門市人民政府日前發布第17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莊稼漢 2017年10月24日 為了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及時清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產權保護的市政府規章,做到“立改廢釋”的有效銜接,廈門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規章進行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和修改: 一、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㈠《廈門市水政監察規定》(1998年5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㈡《廈門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暫行辦法》(1999年5月2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㈢《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2011年1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根據2016年5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廈門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二、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㈠《廈門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刪除第十六條。 ⒉刪除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中的“、第十六條”。 ㈡《廈門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暫行規定》(2002年11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根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建筑業企業及其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登記”。 ⒉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⒊刪除第二十九條。 ㈢《廈門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若干規定》(2009年10月2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 刪除第九條第一款。 ㈣《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⒈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⒉將第八條修改為:“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名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應當及時上網公布。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圍內使用。” ⒊刪除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⒋將第四章中出現的“干混砂漿”統一修改為“預拌砂漿”。 ⒌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中的“、三”。 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濕拌砂漿或者干混砂漿。濕拌砂漿是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漿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㈤《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2011年8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領購”修改為“領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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