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是否侵權,從四個方面判斷!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答復,“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可見,是否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是認定侵害名譽權的前提,具體認定上應從四個方面判斷: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后果。 本案中,陳女士主張公司存在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但其提交的證據中僅是其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老板的聊天記錄,王老板在聊天記錄中并未針對某一個特定人明確指出其拿走稅控盤。而且,陳女士提交的公司QQ群聊天截圖中,只有同事小林在群里說稅控盤被陳女士拿走。雖然陳女士說小林上述行為是受王老板指使,但她卻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另外,陳女士陳述王老板揚言要讓其他企業知道拿稅控盤的人的行為,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公司或王老板存在向他人散布言論降低陳女士社會評價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公司侵害其名譽權。 律師說法 哪些情形,構成侵犯名譽權?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針對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因名譽權受到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名譽權嚴重受損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以下幾種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在轉載中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當事人以轉載者為被告進行起訴的,應認定其侵害名譽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在一定范圍內損害他人名譽的;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個人和組織向社會公開或者傳播他人隱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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