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駁】 是否參加考試由駕駛員本人決定 對于黃女士提出的失責一說,駕校和交警支隊均予以反駁。駕校出具證據顯示,他們的確有代為在網站上預約考試,但預約過程需要填寫短信驗證碼,而驗證碼是發送到黃女士手機上的。所以,駕校不可能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預約科目二考試。 交警支隊則辯稱,從黃女士昏迷到撞車,中間僅間隔了三十幾秒時間,工作人員沒有條件采取阻止措施,事發后也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盡到了必要的安全防護責任。此外,他們在考試通知中特別做出了提示,“如有特殊情況,請提前3天去車管所取消預約。”黃女士沒有取消考試預約,他們也無法預先判斷她的身體狀況。 此外,黃女士在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時提交了一份《身體條件證明》,里面明確寫到“本人如實申告不具有下列疾病或情況(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上述申告為本人真實情況和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屬實本人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發后,鑒定機構和交警支隊也對事故發生情況進行了重查。司法鑒定報告顯示,黃女士考試時駕駛的車輛的燈光系、制動系、轉向系均符合技術要求,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判決】 駕校和交警支隊并無過錯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黃女士的所有賠償請求。判決認定,駕校和交警支隊并無過錯,與黃女士受傷也沒有因果關系,不滿足侵權賠償的要求。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黃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悉自身身體條件,有權根據身體狀況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考試。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取消考試預約,駕校和交警支隊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條件正常參加考試,二者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預見她的身體狀況。同時,事發時工作人員沒有條件采取相應的阻止措施,并不代表有過錯。 同時,由于交警支隊認定這起事故屬于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因此不適用交強險賠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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