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文武陶小莫)為逃避違章查處,廈門一名女車主變造了自己車輛的車牌,將車牌尾數“1”變為“T”,結果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三日。 這名女車主被拘后,不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認為自己只是遮擋了車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案件,最終判決駁回該車主的訴訟請求。 2016年4月18日14時許,王女士將所有的小轎車停放在一家汽車修理廠的路口。廈門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廈門市公安局指揮中心的指令,到上述地點時發現案涉車輛的號牌由“閩D××××1”變為“閩D××××T”。 在公安機關的調查過程中,王女士向民警解釋,案發當日清晨,她駕駛案涉車輛到其店面上班,因為害怕被監控探頭拍到違章停車,就存在僥幸心理,從店內拿出白色的透明膠帶粘貼在汽車號牌的數字“1”上面,將數字“1”改為英文字母“T”。 于是,公安機關對王女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女士實施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三日,并處罰款。 王女士認為,她沒有實施變造機動車車牌行為,其行為的性質應屬于遮擋機動車車牌。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但是,廈門市公安局某分局認為,王女士變造機動車號牌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女士已經違反上述規定,應當予以處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集美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一審認為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車主王女士的訴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王女士不服,又上訴二審。最終,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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