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湖法宣)去年,臺風“莫蘭蒂”登陸廈門,某汽車公司待售車輛受損嚴重。為了將一些瑕疵車輛賣出,某汽車公司推出了優惠。市民蘭先生選中了其中一輛。提車之后,他卻發現汽車公司有所隱瞞。為此,他將該汽車公司上訴至湖里法院,撤銷了購車合同,獲得了購車款三倍賠償。 2016年11月,市民蘭先生購買了訟爭車輛。2016年12月14日,蘭先生提車。次日,他發現車輛內部有很多碎玻璃,懷疑車輛擋風玻璃有過破損。車輛是否泡水、進水是他最關心的,但汽車公司只承諾車輛未泡水,未提及車輛擋風玻璃是否破損、車輛是否進水。與汽車公司溝通未果后,蘭先生選擇起訴。 汽車公司確認車輛前擋風玻璃與右后側擋風玻璃均有破損更換,但堅稱他們已在《購車重要提示》上明確告知消費者“前檔”“右后檔”玻璃已更換。經湖里法院查實后認為,從《購車重要提示》的表述來看,“前檔”“右后檔”與前后各受損部位均用頓號斷開,表示都是劃傷,無法直觀的理解為“前檔”“右后檔”玻璃破損并已更換的事實。汽車公司在《購車重要提示》這樣重要的文件上,沒有將事實真相清楚明白地告訴消費者,存在隱瞞事實真相的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汽車內部是由諸多電子器件組成,一旦汽車內部進水對汽車將造成巨大安全隱患,即使擋風玻璃破損沒有造成進水現象,亦將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汽車公司向消費者出售訟爭車輛時,故意隱瞞重大瑕疵,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消費者請求撤銷與汽車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返還購車款133800元并三倍賠償購車款401400元,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救援包費等損失共計35080.67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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