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陳佩珊通訊員廈法宣)《房產買賣協議》已簽訂,賣方卻要加價。協商未果后,賣方根據合同約定退還了房款并支付了雙倍定金,但這并不意味著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近日,廈門中院對該案做出了二審判決。 2016年4月,阿燕與某房產產權人阿偉、某中介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約定,阿燕以630萬元的總價向阿偉購買訟爭房產。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之日,阿燕支付定金30萬元,2016年6月20日前,阿燕支付260萬元,余款由阿燕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合同中載明:“簽訂本協議后,雙方不得中途悔約。”雙方約定,若阿偉悔約應書面通知阿燕,并于悔約之日起3日內退還所有購房款,并支付相當于定金的違約金;若阿燕悔約,阿偉已收定金不予退還,阿偉應退還阿燕所支付的購房款。 合同簽訂之日,阿燕如約支付了30萬元定金。2016年6月12日,阿偉稱訟爭房產市場價值已達750萬,其可以選擇單方違約去賺取更多的利潤,阿偉提出房子總價增加20萬元。2天后,阿燕再與阿偉聯系,阿偉這回稱總價至少要提高到700萬元以上。6月16日,阿偉通過親屬表示要加價100萬元。 6月20日,約定的過戶時間到了,中介工作人員和阿燕被阿偉放了鴿子。當天,阿燕按照合同約定向阿偉轉賬支付了260萬元購房款。 6月21日,阿偉的親屬向阿燕郵寄了《解除<房產買賣協議>的通知》。通知中稱,父母年紀較大不愿搬離,無法履行協議,通知解除協議,雙倍定金與房款260萬元將一并退還,并同意承擔50%中介費。該快遞被退回后,阿偉通過微信將該通知以照片形式發送給了阿燕。 不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阿偉是否有權解除合同。針對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情況,法院認為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應理解為,一方違約并要求解除合同時,如守約方同意解除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并不代表違約方享有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守約方既可以選擇同意解除合同,主張雙倍返還定金,亦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判決,阿偉應繼續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登記至阿燕名下,并配合阿燕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并在收到全部購房款當日將房產交付阿燕使用。此外,阿偉還應支付違約金、阿燕律師費、保費等。一審判決后,阿偉上訴。 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中院認為,合同中明確“雙方不得中途悔約”,可見合同并未約定雙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雙倍定金、返還購房款等系對悔約方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做進一步的明確,不能由此得出悔約方可通過承擔違約責任而取得合同任意解除權。中院駁回了阿偉的訴訟請求,判決阿偉應繼續履行合同,對違約金認定予以糾正,對阿偉協助辦理按揭、交房等義務做出了進一步明確。 (文中人物為化名) |
相關閱讀:
- [ 11-24]海滄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員陳志宏違紀案例剖析
- [ 09-13]廈門市出臺《廈門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
- [ 09-09]廈門房屋租金上月居全國第8 39.42元/月·平方米
- [ 08-04]房屋中介冒充房東出租6套房屋 騙走近10萬元租金
- [ 04-17]廈門第一季度超額完成投資計劃和土地房屋征收任務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