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陳佩珊通訊員廈法宣)自交房起,業主陳先生就一直被伸縮縫漏水所困擾。他怒將開發商、物業公司上訴至法院。近日,中院二審作出判決。 2010年,陳先生向某開發商購買了一店面。房屋交接時,陳先生發現伸縮縫存在問題。他在移交項目清單上注明,店面伸縮縫未檢查,希望出現漏水問題予以處理。2015年,開發商安裝引水槽進行改造,但陳先生反映仍存在漏水情況,漏水問題始終未能解決。陳先生遂起訴開發商及物業公司,要求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同安法院一審認為,經鑒定機構出具的復函,伸縮縫漏水問題存在多種可能因素造成,陳先生未能證實伸縮縫的漏水問題是伸縮縫自身質量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法院駁回陳先生全部訴求。 結合補充查明的事實,中院作出了二審判決。中院認為,本案中,業主陳先生在《房產驗收交接確認書》中明確注明其對伸縮縫漏水問題未予以檢查,并于收房后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即反映存在伸縮縫漏水問題,且開發商的員工也自認予以維修。鑒定機構出具復函中關于漏水原因中絕大多數指向房產自身的質量瑕疵,故上述事實之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可以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產存在質量瑕疵,造成漏水。最終,中院二審作出判決,開發商應賠償陳先生維修費用6880元、租金損失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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