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 陳捷 實習生 羅桂英 通訊員 廈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兩家投資公司,名字都叫“歌斐”,究竟是誰侵權?為此,“天津歌斐”狀告“廈門小歌斐”,索賠20萬元。近日,湖里法院針對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一審要求“廈門小歌斐”賠償8萬元。 這起案件,有兩個原告,一個是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另一個是天津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公司系歌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歌斐公司是一家知名企業,曾先后獲得“CVAwards2012年度中國創業投資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最佳人民幣母基金(FOF)”、“CVAwards2013年度中國最具創新力有限合伙人”等諸多榮譽。新浪網、地產中國網、投資中國網站、人民網站等多家網站、多篇文章分別對歌斐公司進行了報道。 經查,天津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歌斐”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成為該商標的注冊人。2012年,天津歌斐公司與歌斐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約定天津歌斐公司許可歌斐公司使用上述“歌斐”商標。 而被告人廈門小歌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經營范圍也包括投資管理咨詢等。據悉,廈門小歌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張女士(化名)曾在歌斐公司的關聯公司工作,還跟公司簽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直到2013年3月28日,張女士才向公司提出辭職。 為此,原告將張女士和廈門小歌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歌斐”字樣的企業名稱,而且,立即變更為不帶有與“歌斐”相同或近似字樣的其他企業名稱,并賠償歌斐公司、天津歌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20萬元。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廈門小歌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帶有“歌斐”字樣;此外,廈門小歌斐公司還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維權合理費用8萬元。張女士對廈門小歌斐公司上述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惡意混淆屬不正當競爭 法官說,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方式和手段,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本案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市場混淆行為,案件所涉的原、被告均系資產投資管理公司,涉及基金等投資領域,消費者對公司的信任感尤為重要。被告法定代表人作為原告關聯公司的前員工,其惡意使用原告公司企業字號的行為極大擾亂了市場秩序,并損害同業競爭者利益及消費者權益。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慮了原告的企業知名度和被告的侵權事實、主觀故意,依法保障了市場交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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