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佘崢)本周末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即將舉行,省教育考試院昨日發布提醒:組織作弊已經入刑,誠信考試才是王道。 省教育考試院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法修正案九》)早在2015年11月1日就已正式實施,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行為將構成犯罪。 省教育考試院也介紹了會入刑的幾類作弊行為,以及會受到什么懲罰。具體如下: 組織考試作弊或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 罪名:組織考試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 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罪名:代替考試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聞鏈接】 幫人組織替考 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 本報訊(記者佘崢)昨天,省教育考試院罕見地公布了去年兩起國家考試的作弊行為以及作弊者受到的處罰。 其中一起是替自己朋友安排替考。去年10月23日的自考,福州一考點發現一名“考生”本人和準考證存根上的照片差別很大,便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該男子名叫萬某,是由朋友陳某找來替考生考試的“槍手”,陳某答應事后給他150元。到案自首的陳某交代,原考生因為工作關系無法參加此次考試,他只是想幫一把,在原考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安排他人替考。 2017年3月,臺江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萬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另一起則是閨蜜替考。去年10月30日的成人高考,莆田一考點,一考生被發現替考。警方調查,準媽媽鄒某因懷孕身體不適無法赴考,便請閨蜜尤某、鄭某、張某幫忙替考。 2017年5月,莆田市城廂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替考”案,當庭宣判,以代替考試罪判處鄒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尤某、鄭某、張某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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