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登記制度 相關問題解答 1.品種登記是怎樣的一種行政行為? 品種登記是新修訂《種子法》中唯一新設立的一項行政許可,是經過中央編辦批準同意設立的一項制度。在強調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的背景下,新修訂《種子法》能夠就非主要農作物設立登記制度,足以說明這項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品種登記作物范圍有哪些? 《種子法》規定“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非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五種主要農作物以外的其他農作物。第一批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有糧、油、蔬菜、果、茶等29種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其中蔬菜作物8種。 3.申請登記的品種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登記的品種應當具備: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品種名稱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等條件。 如果是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是正在申請品種權保護的,可視為有品種權) 4.品種登記要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有:品種特性、育種過程等的說明材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即DUS報告);種子、植株及果實等實物彩色照片;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真實性承諾書等。 5.品種登記申報審批的流程有哪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品種登記的受理,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復核。 農業部收到省級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符合規定的,通知申請者提交種子樣品,并予以登記,頒發登記證書;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6.對應當登記卻沒有登記的農作物品種如何管理? 對于應當登記卻沒有登記的農作物品種,一是不能發布廣告;二是不得推廣,即不能有官方的推廣行為;三是不能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不能冒充其他已登記品種的名字來進行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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