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質疑 機組是否延誤了搶救時間? 在江西省人民醫院的這份病歷上,搶救醫生記錄:“患者符明云,女,55歲,因心臟呼吸驟停1小時,120送入院。120人員述患者1小時前于飛機上突發心跳呼吸停止……” 根據病歷記錄,小符認為,“媽媽在飛機從南昌飛往廈門起飛時就已經停止了心跳”。 對此,家屬提出三點疑問:“一、作為機長,對飛機上一切突發事情有決定權,但是在第一段飛行發生意外情況后,只實施了在飛機上的急救應急措施,并沒有通知地面做相應的后續應急措施,是否把病危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二、空乘人員如何對已經吃了5顆速效救心丸的乘客進行病情判斷的?在南昌降落后,乘務員本應通知地面工作人員,將乘客送往醫院,但是他們沒有這么做,反而把昏迷的乘客留在了飛機上。這樣的做法,是否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三、家屬通過飛機著陸時間,以及醫院病歷報告才得知她猝死于飛機第二次起飛期間,而海航公司對于這一情況是否存在隱瞞?” 海航回應 正在溝通,協助后續處理 昨天下午,導報記者致電海航公司南昌區域負責人程先生。他表示:“我們正在和家屬保持著溝通,協助本事件的后續處理,但我個人不能接受你的采訪,會有我們品牌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接媒體采訪。” 昨晚截稿前,導報記者沒有接到海航方面關于此事的回復。 律師說法 病發后是否最快時間送醫? 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陳奇斌律師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乘客死亡結果與航空公司是否有關。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海南航空公司必須提供與符明云相關的在飛機上及上下飛機過程中的所有證據,包括飛機是否適航;空調、艙壓是否調試合適;機組人員搶救是否及時、適當、規范;各方面協調包括通知地面人員來解決問題是否及時、安排全面與否等,舉證證明其對符明云的死亡結果沒有責任。如果證明不了,乘客不需要去證明航空公司有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救助措施包括了當乘務人員得知乘客情況后,是否對其積極采取了心肺復蘇等一系列急救措施;在病發后,通過機組人員積極的協調,是否在最快時間內送醫,等等。對此,航空公司應舉證,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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