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與廈門某電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情簡介】 梁某于2009年7月入職廈門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書》對競業限制進行約定。2015年1月25日,梁某從該公司離職,公司按約定向梁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A公司與廈門某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A公司為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梁某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廈門某公司以梁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梁某應支付廈門某公司違約金100萬元。梁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集美法院判決梁某向廈門某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專家點評】 第八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武漢大學珞珈特聘教授何其生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行為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案判決透過現象看本質,依法認定B公司與梁某存在勞動關系,梁某至B公司工作違反了與該公司的競業限制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案判決結構清晰、層次分明、說理透徹,對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全民創新的良好法律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同安區五顯鎮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組與同安區五顯鎮溪西村第一村民小組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情簡介】 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組與溪西村第一村民小組接壤,其中面積為26.69畝的兩塊毗鄰土地原本一直由竹山村經營管理和使用。2010年起,竹山村村民陸續將該土地出租給溪西村的村民耕作。2012年廈門市同安區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的測繪制圖檔案表明,該訟爭的兩塊土地均在竹山村的地界內,不在溪西村的地界內,但也有證據表明該訟爭土地曾由溪西村經營管理和使用。2016年4月起,租賃上述土地的溪西村村民拒不交納租金,溪西村開始組織村民強占該土地,并聲稱該土地屬于溪西村集體所有。同安法院依法判決訟爭土地歸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組所有。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被告向原告返還了案涉土地。 【專家點評】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丁麗瑛 本案社會關注度較高,同安法院以判決的形式作了一次生動普法。判決確認并闡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有爭議時,應當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不動產勘界制圖、登記造冊為準;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的登記造冊、證書核發、所有權確認等事宜,經其勘界制圖、登記造冊應當視為人民政府已經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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