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陳佩珊通訊員湖法宣)男子在工地內小水塘溺亡,家屬將與該地塊有關的單位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湖里法院作出判決。 2014年8月25日,王某被發現溺死于翔安區新店鎮某處的小水塘中。該水塘不在其工作的工地內,也并非其上下班必須經過的地方。悲劇發生后,王某家屬將事發地塊的開發商、管理者告上了法院。 經審理,湖里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成年人,對于溺水危險性應具有相當程度的認知性,故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另外,根據現場照片,水塘附近有王某的藍色外套。王某在溺水前將上衣脫掉,表明其并非經過水塘時不慎溺水。此外,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記錄載明,王某生前曾揚言要自殺。 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地塊管理單位無須承擔責任。事發水塘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危險性,地塊管理者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危險義務,在管理上有瑕疵,酌定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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