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項目不得以“公寓”名義宣傳。(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高金環)昨日記者從市國土房產局獲悉,由市國土房產局、市規劃委、市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執法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于近日印發并實施,重申和進一步規范辦公類建設項目規劃、建設、銷售、使用行為,嚴禁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推廣銷售】 不得以諸如“公寓”、“×房×廳”等字樣進行宣傳 與購房人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載明有關限制性條款 《意見》規定,開發企業及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筑內部結構。嚴禁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銷售過程中,應如實宣傳展示,不得以諸如“公寓”、“×房×廳”等推介商品住宅的專屬用語或設置住宅樣板房進行宣傳。 《意見》規定,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用途規范其銷售行為。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只能銷售給企業或特定對象的,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款進行銷售。 開發企業應當明確告知購房人項目土地用途、規劃建筑功能、轉讓限制條件、項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并簽署告知、承諾書,如有限制性條款的,還應明確載明有關限制性條款。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商品房預售管理有關規定,對規劃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資料以及銷售限制性條款進行公示,公示欄應設置在售樓處顯著位置,并突出標明項目土地用途、規劃建筑功能、轉讓限制條件、項目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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