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項目不得以“公寓”名義宣傳。(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高金環)昨日記者從市國土房產局獲悉,由市國土房產局、市規劃委、市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執法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于近日印發并實施,重申和進一步規范辦公類建設項目規劃、建設、銷售、使用行為,嚴禁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推廣銷售】
不得以諸如“公寓”、“×房×廳”等字樣進行宣傳
與購房人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載明有關限制性條款
《意見》規定,開發企業及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筑內部結構。嚴禁將辦公用途項目設計、建設或裝修為帶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銷售過程中,應如實宣傳展示,不得以諸如“公寓”、“×房×廳”等推介商品住宅的專屬用語或設置住宅樣板房進行宣傳。
《意見》規定,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用途規范其銷售行為。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只能銷售給企業或特定對象的,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款進行銷售。
開發企業應當明確告知購房人項目土地用途、規劃建筑功能、轉讓限制條件、項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并簽署告知、承諾書,如有限制性條款的,還應明確載明有關限制性條款。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商品房預售管理有關規定,對規劃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資料以及銷售限制性條款進行公示,公示欄應設置在售樓處顯著位置,并突出標明項目土地用途、規劃建筑功能、轉讓限制條件、項目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
【開發建設】
不得配套幼兒園和接入燃氣
層高不超4.2米,不得設廚房
《意見》還規定,新申請工程規劃許可或申請單元分割的辦公用途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最小分割單元的設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層高不得超過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設計,不得設置廚房等居住空間,衛生間、茶水間或飲水供應點必須集中設置。
辦公類建設項目(含SOHO辦公項目)不享受本市戶口準入政策,項目不配套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等服務設施;用電、用水等價格按照商業價格收取,燃氣不得接入戶。
【違規處罰】
違規開發建設將罰沒違法所得
擅自改變結構將限制買賣、備案
《意見》明確,開發企業及相關主體、買受人若有違法違規行為,將會受到處罰。《意見》指出,開發企業及相關主體存在違規開發建設、虛假宣傳、購房資格造假等行為,將由相關部門依法開展查處,罰沒或追繳違法所得,并追究相關責任主體違約責任。
開發企業或買受人擅自改變規劃建筑功能或對房屋進行加層、插層等改變建筑內部結構的,將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同時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限制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項目首次登記、抵押登記、轉移登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