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小公司選租住宅樓租金或許能降一半 那么,對公司而言,為何不選擇正規的寫字樓呢?對此,一位業內人士說,居民樓租金低廉或是最大原因。 記者實地走訪,以江頭一帶為例,位于呂厝北的匯騰大廈寫字樓,近日正好有一間辦公場所招租,該區域面積238平方米,租金為每平方米每月75元,月租金是17850元。而在臺灣街及周邊,一套面積約120平方米的住房,月租約4500元。租兩套相鄰的居民房,面積也有240平方米,租金9000元,能節省了近一半。業內人士稱,許多小公司出于經濟考慮選擇租在住宅樓,此舉也確實影響其他業主。 如無拆承重墻等行為則無法進行查處執法 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表示,若是有變更房屋使用設計目的的,可由執法局工作人員調查執法。17日上午,記者向執法局反映后,湖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高度重視,立即轉達江頭中隊安排人員到臺灣街國聯大廈調查。同時,針對羅賓森廣場樓上住宅樓的投訴,思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梧村中隊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將前往查看。 江頭中隊工作人員稱,所謂的“改變房屋使用設計目的”,是指諸如增設衛生間、改變廚房用途、拆毀承重墻等變更房屋結構等行為,但17日上午現場調查的公司都沒有這些行為,單純開設公司。去年他們曾查處過國聯大廈23樓一戶開設的公司,是因為其增設洗手間,勒令其恢復原狀。 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廈門實行住所登記和經營場所備案相分離制度,住所是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是企業登記事項。企業根據經營實際備案經營場所,經營項目需要行政許可的,按照許可機關確認的場所備案,一般經營事項中如電商代理等有些新興業態企業不一定需要實體經營場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說,雖然《物權法》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這一民事法律規范不能成為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依據。 【律師說法】 居民可起訴解決也可制定業主公約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林敏暉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沒有得到其他業主同意的前提下,業主在住宅里開公司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影響了其他業主生活的,受影響的業主可先行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其他業主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其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同時,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的鄭志寧律師認為,若是大部分業主都認為此類情況影響了大家的生活,可通過業委會牽頭,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制定業主公約的形式在小區內禁止這種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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