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鼓浪嶼船票難求 行前攻略要做好 溫州游客C女士一行七人于去年5月中旬來廈旅游,剛到BRT第一碼頭站即遇到一位“熱心人士”,該人說因“鼓浪嶼申遺保護”,只能通過特定旅游報名點登記,才能上島游玩。C女士一行被帶到Y旅行社散客招徠點,繳交了2千多元購買所謂的“一票通”,實際上就是廈門二日游的行程。第一天游覽環島路等景點,第二天游覽鼓浪嶼。第二天行程剛開始,C女士就發現鼓浪嶼的船票通過廈門輪渡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或者在碼頭的售票窗口即可購買,覺得上當受騙,故提起投訴,要求取消當天行程,并退還一半的旅游費用。 Y旅行社辯稱,C女士一行的旅游行程在合同上已經約定的清清楚楚,也約定了行程取消的條款,客人單方面取消行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行社只能退還其未產生的旅游費用,客人主張的退還一半團費的要求沒有依據。 經廈門市旅游質監所協調,旅行社同意向C女士一行提供船票,并退還其余費用840元,雙方達成和解。 【案件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九項具體內容。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旅游法》要求,簽訂旅游合同,提供行程單,并做好說明工作,避免引發游客誤解。對于游客要求特定的鼓浪嶼過渡航班時間應由雙方協商后,寫入合同予以確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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