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張平原
廈門日報訊 (記者 袁舒琪) 昨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網站公布了《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沈陽等11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意見的函》,原則同意了廈門等11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
去年8月,廈門等13個城市被列為全國第一批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城市,廈門立即著手工作實際,緊鑼密鼓制定了《廈門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記者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公布的《實施方案》中看到,我市將牢牢把握“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構建租購并舉的住房體系為方向,著力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下稱“集體租賃住房”)規則,并計劃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試點工作。
【范圍】
試點工作將在哪開展?
廈門市重點產業聚集區和功能區、島外新城及其他租賃住房需求強烈的區域
根據《實施方案》,本次試點工作的目標是:2018年11月前,各職能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文件,爭取有具體項目開工建設,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試點工作,并做好工作總結。
《實施方案》指出,將在我市重點產業聚集區和功能區、島外新城及其他租賃住房需求強烈的區域,統籌兼顧、循序漸進,分批開展試點,適當集中建設。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集體經濟組織可自愿選擇利用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指標建設集體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各區人民政府在試點范圍內比較成熟的片區選擇若干試點項目。
【內容】
試點內容是什么?
利用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指標建設,土地使用權性質可保留集體所有
試點內容此次也得以明確。根據我市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相關政策,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將按照人均15平方米用地的標準,留給被征地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非農產業經營性項目開發(商品房除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崗位和可永續利用經營性用地,成為村集體和村民長久、穩定、可持續收入的重要經濟來源。
同時,利用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指標建設集體租賃住房的,項目土地使用權性質可保留集體所有,不再征收為國有土地,按使用集體土地方式供地。
【要求】
誰有開發建設權?
項目僅能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區屬國有企業合作開發建設;要以小戶型為主
《實施方案》指出,集體租賃住房試點項目審批程序可參照我市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基本建設程序辦理規劃、供地、建設等相關審批。
值得一提的是,集體租賃住房試點項目將按使用集體土地方式供地,利用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指標建設租賃住房將免收地價。但如果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應結算土地開發成本的,用地單位應和土地開發單位進行成本結算。
對于集體租賃住房試點項目建設及運營,《實施方案》也提出了具體要求――項目僅能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區屬國有企業合作開發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合作公司應擬定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方案,并按規定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備案。項目建成后,由項目合作公司運營管理。
此外,《實施方案》還指出,集體租賃住房戶型要以小戶型為主,最大戶型建筑面積應不超過90平方米。
【監管】
集體租賃住房禁止轉讓
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將納入全市租賃住房盤子統一監管
為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權益、防止出現“小產權房”或“以租代售”現象等,我市各職能部門還將嚴格落實監管職責。
國土房產部門將加強房屋租賃監管,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將納入全市租賃住房盤子統一監管,租賃合同須在廈門市租賃住房交易服務綜合平臺備案。特別是要求住房出租環節,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轉租。合同約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過1年,不得含有自動續租條款,合同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各區人民政府、國土房產部門還將嚴格抵押、轉讓監管。記者在《實施方案》中看到,經項目所在區政府批準,合作公司名下的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或房地產才可依法整體抵押,禁止分割抵押。各區政府還將對抵押貸款資金的用途從嚴把關,并審慎控制抵押額度。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禁止轉讓,禁止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等變相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