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陳泥)因為在其所售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了“鼓浪嶼特產”字樣,廈門一家食品企業與老字號“鼓浪嶼”餡餅的商標持有人――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在過去幾年內數度對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鼓浪嶼”傳統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該公司停止在包裝使用上的侵權行為,并支付50萬元賠償金。 事發:“鼓浪嶼”同行能用嗎? 早在2013年4月,興茂公司就發現市面上由“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對方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譽海公司將“鼓浪嶼”三個字放在餡餅盒外包裝中顯眼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判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但對其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的做法,則采信了譽海公司關于此為“合理使用作為地名的‘鼓浪嶼’”的解釋,認為并沒有侵犯興茂公司享受的商標權利。 判決生效后,譽海公司仍然在市場上銷售標注有“鼓浪嶼”“鼓浪嶼特產”字樣的盒裝餡餅。2015年,兩家公司再次為此打起官司。這次,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中的“鼓浪嶼”,是作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嶼的一種特產,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僅就“鼓浪嶼”字樣的使用,判決譽海公司向興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興茂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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