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婚姻存續期間,王先生曾向朋友借錢“解押”。這筆借款,該由王先生獨自承擔,還是由王太太一起承擔呢? 近日,集美法院首次適用最高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解釋判案,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妥善維護了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近日開始正式施行,該解釋針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保障了婚姻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能有效防范無辜者“被負債”。 老公借錢解押房產證 離婚后老婆也被追債 王先生和王太太于2007年登記結婚,十年之后,他們二人婚姻破裂。去年,二人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王先生曾向朋友老鄭借款3萬元,直到離婚時他都沒還款。 經查,2016年5月,王先生因轉讓房產、急需房屋解押款,向老鄭出具一份借款金額為3萬元的借條,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為“買賣房子、急需資金向銀行解押房產證”,并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個月,老鄭于借條出具當天向王先生現金支付了3萬元。 借款期限屆滿后,經老鄭數次催討,王先生未能償還本息。為此,老鄭起訴到集美法院。 老鄭認為,這筆借款發生在王先生與王太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王先生在借條中載明借款用途,該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他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王太太夫妻二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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