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一審判決夫妻共同償還 經法院依法傳喚,王先生、王太太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任何答辯。 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的原配偶王太太雖未在借條上簽名或加蓋手印,但本案借款金額為3萬元,數額不大,且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為“買賣房子、急需資金向銀行解押房產證”,足以認定本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因此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認定本案借款為王先生、王太太共同債務。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老鄭的訴訟請求,要求夫妻王先生和王太太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提醒說,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債權人應該在形成債務時,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法官說法 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了對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個人債務,債權人須舉證證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當中,因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因此法院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相關閱讀:
- [ 01-26]大陸配偶團體抗議臺移民部門面談制度拆散兩岸婚姻
- [ 01-24]新時代婚姻家庭立法應體現情理法一致性
- [ 01-22]專家:新時代婚姻家庭立法應體現情理法一致
- [ 12-27]《半生緣》首開見面會 劉嘉玲談婚姻觀
- [ 12-11]陸配臺配愛在兩岸都般配 兩岸婚姻搭建特殊血脈之橋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