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婚姻存續期間,王先生曾向朋友借錢“解押”。這筆借款,該由王先生獨自承擔,還是由王太太一起承擔呢?
近日,集美法院首次適用最高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解釋判案,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妥善維護了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近日開始正式施行,該解釋針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保障了婚姻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能有效防范無辜者“被負債”。
老公借錢解押房產證 離婚后老婆也被追債
王先生和王太太于2007年登記結婚,十年之后,他們二人婚姻破裂。去年,二人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王先生曾向朋友老鄭借款3萬元,直到離婚時他都沒還款。
經查,2016年5月,王先生因轉讓房產、急需房屋解押款,向老鄭出具一份借款金額為3萬元的借條,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為“買賣房子、急需資金向銀行解押房產證”,并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一個月,老鄭于借條出具當天向王先生現金支付了3萬元。
借款期限屆滿后,經老鄭數次催討,王先生未能償還本息。為此,老鄭起訴到集美法院。
老鄭認為,這筆借款發生在王先生與王太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王先生在借條中載明借款用途,該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他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王太太夫妻二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一審判決夫妻共同償還
經法院依法傳喚,王先生、王太太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任何答辯。
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的原配偶王太太雖未在借條上簽名或加蓋手印,但本案借款金額為3萬元,數額不大,且借條載明借款用途為“買賣房子、急需資金向銀行解押房產證”,足以認定本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因此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認定本案借款為王先生、王太太共同債務。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老鄭的訴訟請求,要求夫妻王先生和王太太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提醒說,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債權人應該在形成債務時,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法官說法
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了對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個人債務,債權人須舉證證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當中,因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因此法院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