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老邪) 妻子舉債55萬元,離婚時丈夫不用共同承擔,只因債權人無法舉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近日,依據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海滄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做出了判決。 2017年6月至7月,阿俊分三次將55萬元轉給了阿燕;同年11月8日,阿燕向阿俊出具了《借據》,約定三筆借款將分別于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10日到期。可是到了借款期限后,阿俊多次要求阿燕還款,阿燕都以無力償還為由予以拒絕。于是在2017年11月底,阿俊將阿燕、阿燕丈夫阿偉以及阿梅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三人償還其借款55萬元。阿俊提出,阿偉作為阿燕的丈夫應共同承擔夫妻債務;阿梅為阿燕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了解,阿燕和阿偉在1996年4月登記結婚,但兩人已于2017年11月22日簽訂離婚協議。阿偉提出,其對阿燕與阿俊之間的債務并不知情,而且這些錢未用于兩人共同生活。海滄法院審理認為,借貸事實有《借據》及相應的轉賬憑證予以佐證,足以認定;阿俊請求阿燕清償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阿梅作為保證人在《借據》簽字,依法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承擔的問題上,法院則認為,55萬元顯然超過了阿燕、阿偉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阿俊也并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阿燕、阿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該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據此,法院認為此項債務非阿燕、阿偉夫妻共同債務,阿偉不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判決,阿燕應向阿俊支付借款55萬元及利息,阿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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