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譚欣妮通訊員建和)昨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一房二賣”案,賣方已交房五年,卻不給買方辦房產證,反而將房子以三倍價格轉賣他人并辦理過戶手續。海滄法院一審認定后一起交易合同無效,房屋仍歸原買主所有。 近日市中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2012年7月,老劉將手頭的拆遷安置房以688000元的價格賣給楊先生(化名)。由于當時產權證還沒辦下來,雙方約定先交房,楊先生先支付60萬元購房款,尾款88000元等辦理過戶時補齊。 拿到房子后,楊先生一家很快就裝修入住。其間他也多次跟老劉打聽過戶的事,但對方一直說房產證還沒辦下來,等有消息再說。一轉眼到了2016年,眼見同小區有不少人都辦好了產權手續,楊先生再度找到老劉,要求對方辦理過戶,結果竟遭到老劉拒絕。2017年2月,楊先生將老劉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后者履行合同義務辦理過戶手續。 出乎楊先生意料的是,就在他起訴前的一個月,老劉竟然將賣了五年的房子又賣給了另一個人――2017年1月10日,老劉以189萬元的價格將楊先生居住的房屋賣給顏某(化名);當年3月1日,也就是楊先生起訴后不到一個月內,老劉就給顏某辦理了過戶手續。 楊先生無奈,只得轉頭將顏某和老劉一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認定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可老劉一口咬定房子已經過了戶,顏某也交了錢,屬于“善意取得”,合同合理合法,楊先生再要求辦理過戶不切實際。 海滄法院一審認定,老劉和顏某的買賣合同屬于惡意損害楊先生利益,確認合同無效。 【法官說法】 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成斷案關鍵 所謂“善意取得”,指的是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是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放在本案中,老劉是無處分權人,顏某是受讓人,顏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關鍵就在于他買房時是否“善意”,換句話說,他是不是對房子已經賣給楊先生這件事毫不知情。 海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顏某的購房行為非但不構成“善意”,反而有惡意串通之故意。按理說,買房前總要先看看房屋情況,而顏某只要實地走一遭,就會發現房子實際上是楊先生一家在居住。可見,他連房子都沒看過,對位置、格局、權屬狀況、裝修等情況一無所知就簽了189萬元的買房合同,實在不合理。 此外,顏某還沒支付房款,老劉居然就辦了過戶手續,這也與一般房產交易中先支付全款或部分房款再辦理過戶的常理不符。 法院還發現,老劉其實早在2013年就拿到了房產證,可他一直拖著沒有給楊先生辦過戶,甚至還在五年后一房二賣。海滄法院認定,老劉和顏某的買賣合同屬于惡意損害楊先生利益,判決二者為楊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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