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陳軍 通訊員湖法宣)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兩名股東馬某、盧某沒有辦理注銷登記和清算債權,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但欠下的債務誰來承擔呢?近日,湖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么一起民事糾紛案。法院判決,二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所欠貨款26萬余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相應債務利息。 2004年底,馬某、盧某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工貿公司,盧某占90%股份,馬某占10%股份。由于經營不善,至2007年9月,該公司累計拖欠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貨款26萬余元。為追討貨款,后者向湖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令欠債的工貿公司應向對方償還貨款。然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卻發現,該工貿公司下落不明,且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終結執行程序。 2012年,由于未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審,該工貿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馬某、盧某一直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也未履行清算義務。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馬某與盧某對公司所欠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盧某一直未出庭,被視為放棄抗辯和舉證權利。出庭的馬某辯稱,原告主張權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且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是盧某,自己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為,公司內部實際經營管理的劃分,并不影響作為股東身份對外承擔責任。另外,截至法院判決前,二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違法行為持續存在,因此法院對馬某的抗辯意見未予采納。法院判決,馬某、盧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公司所欠的26萬余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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