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1.幾種常見的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1)行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對民警采取辱罵、拉扯、推搡等方式,經口頭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毆打、撕咬、傷害等暴力方式的;(2)為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拖、撞、碰擦民警;(3)聚眾哄鬧、沖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現場的;(4)故意毀壞直接用于執法的裝備、設備、配備的;(5)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公務的。 2.有關醉酒人員的處罰規定:醉酒人員違法犯罪,并不能因為犯罪時處于意識不清醒狀態而逃避法律制裁。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人員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3.在警方查處的案件中,當事人大多因一時情緒激動或酒后神志不清而作出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事后均對自己行為表示十分后悔。警方提醒廣大群眾,作為公民,有義務積極配合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絕不允許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阻礙執法。同時,隨著氣溫升高,親友聚餐飲酒情況增多,市民群眾切勿過量飲酒,避免出現酒后滋事、酒后駕車等行為。 案例一 因瑣事妨礙民警執法,一女子被判拘役4個月 2017年4月26日12時許,王某(女,26歲,浙江人)與其男友前妻李某在翔安區馬巷鎮某小區因瑣事發生肢體沖突,后李某報警稱被人毆打。馬巷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并口頭傳喚王某到派出所進一步調查。王某因情緒激動拒絕配合。在民警將其強行帶離時,王某掙扎反抗并咬傷民警手背,后被執勤民警控制并帶回。后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取保候審,10月12日轉為逮捕。2017年10月12日,翔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4個月。 案例二 男子借酒勁損壞警車,因妨礙公務被判6個月 2017年5月27日2時許,奚某(男,41歲,廈門人)酒后在本市思明區湖濱北路特貿大廈前公交車站,與他人發生糾紛并動手互毆。濱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欲將涉案的奚某帶上警車到派出所進一步調查時,奚某在警車內踢踹警車的左后車門,并將左側車頂拉手弄斷,將駕駛座椅邊的透明檔板損壞,后被民警控制并帶回派出所。因涉嫌妨害公務,奚某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7年8月21日,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奚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案例三 男子酒駕又闖關,涉嫌妨礙公務罪被判6個月 2017年5月7日凌晨3時許,張某福(男,42歲,廈門人)酒后駕車行駛至本市海滄區濱湖路排頭村路口時,遇到海滄交警大隊鐘山中隊民警設卡盤查。張某福為逃避檢查,不顧民警已近身示意,駕車沖撞鐵質路障牌強行闖關,將路障牌拖行至濱湖路與滄林東路紅綠燈后,碰撞路口中間綠化帶,又逆向行駛至海滄區天虹商場西側附近輔道才停車。張某福下車后被追趕而來的民警抓獲。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取保候審。2017年8月22日,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福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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