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9日廈門訊(本網記者 劉瑋 通訊員 韓超 柯惠青)3月27日,同安區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民事調解書,賠償責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額賠償款。至此,全省第一例以政府為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汀溪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交通事故導致水污染事故索賠案正式結案,這也是廈門市同安區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成立以來辦結的第一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該案件是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一次有益嘗試,被列為同安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典型案件。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全省試點單位,同安區積極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企業違規 造成數十萬元損失
去年3月底,某物流公司司機王某為了抄近路,違反相關規定,駕駛運載變壓器油大型貨車進入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不料,中途貨車發生了側翻,變壓器油泄露,并經路邊水溝流入附近魚塘,造成魚類死亡。
事故發生后,王某沒有依法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同安環保分局接到舉報后,立即組織廈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同安分站環境監測人員對魚塘以及汀溪水庫進行采樣監測。檢測報告顯示,魚塘水質受到嚴重污染,接納山間雨水后將溢出而威脅到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安全。
時值雨季,區政府迅速組織進行了應急處置:為防止雨水大量流入魚塘導致受污染水體溢出,及時組織力量在匯水區挖掘導流溝引流;為迅速降低塘水污染物濃度,采取了隔油欄攔截、吸油氈吸附等針對性處置措施,但魚塘下涌動的暗泉影響了處置效果。為了徹底消除隱患確保飲用水源安全,該區組織開展“隔空抽離”——將受污染的魚塘水全部抽空轉運到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由此產生了大筆處置費用。
“誰污染 誰買單”
要如何更好地讓企業為自己的過失“買單”?按照國家、省和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試點方案要求,去年6月,同安環保分局經區政府授權后開始對該案展開調查取證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本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開展評估鑒定,最終評估因該污染事故造成應急處置、魚塘主經濟損失等直接經濟損失數十萬元。
去年11月,環保分局代表同安區人民政府向責任方發送關于舉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的告知函,舉行磋商會議,并委托律師就損害事實、賠償責任等具體問題與損害人進行磋商,磋商不成后按要求向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就損害事實、責任承擔和賠償數額等達成一致意見。
該污染事件被列為同安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典型案例。事后,區直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大了監管力度,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潛在風險點進行持續排查、監管并互通信息,制定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提升應對突發污染事件能力。去年8月,區政府組織進行了汀溪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誰污染,誰買單!”市環保局同安分局局長黃平告訴記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賦予政府作為轄區內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權利人資格,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的時候,代表轄區內的自然資源權利人去進行有關損害賠償的磋商或訴訟,填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
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全省試點單位,同安區精選了三個不同類型的案件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實踐。通過不同案例的具體實踐,有效促進實施方案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不斷完善,為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奠定實踐基礎、積累實踐經驗。
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制度的保障,同安區出臺《廈門市同安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試點工作方案》,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試點工作方案要求,遵循“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治理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同時,同安區加強了配套措施建設,不僅設立了專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為索賠工作提供經費保障;還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修復專家小組和索賠法律工作小組,為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