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③ 醉駕電動車遇事故 摔傷自己還要坐牢 2016年11月24日19時許,徐某無證醉酒駕駛一部無牌電動車,行駛至翔安區大嶝街道環嶝西路潯窟路段時,與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中,徐某受了傷,兩車也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壞。 經鑒定,徐某所駕駛的電動車符合機動車的標準,應認定為機動車。案發時,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7.04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說法】 次日要開車外出 前一晚最好別喝酒 不少司機認為晚上喝了酒,只要當時不開車,次日開車就不屬于酒后駕駛了。這是對酒后駕駛的誤解,交警對酒后駕駛的認定,是根據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不是根據喝酒時間,喝酒多少。酒精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和很多因素有關系,每個人的代謝速度不一樣,千萬不要大意地認為隔頓酒或隔夜酒就查不出酒精含量。凡是次日要駕車外出的,前一晚最好不要喝酒,特別是不能過量酗酒。 也有很多人以為喝酒開電動車沒事,但實際上大部分電動車都符合機動車標準,醉酒駕駛電動車一樣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提醒大家:喝酒莫開車,開車莫喝酒。無論是小轎車、摩托車、電動車,只要喝了酒都不要開。無論是倒車、停車還是挪車,也都不要在酒后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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