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戴舒靜 通訊員 張少琦)酒后幫朋友挪車、酒后睡一覺駕車出門、酒后騎電動車……這些都可能會坐牢的。昨天,翔安區檢察院公布一系列酒駕案件,提醒司機酒后不開車,而且要對隔夜酒影響有清楚認識,保護自己的同時,也盡到社會責任。
案例①
酒后臨時幫挪車
同樣涉嫌危險駕駛罪
今年2月22日中午,楊某和蔣某(另案處理)等一起喝酒。下午3點,蔣某開車去馬巷興恒酒店,楊某坐在副駕駛座上。
途中,蔣某撞到一部小車,楊某怕影響交通,就幫忙把車挪到邊上。對方報警,警察對楊某抽血檢測,結果為164.12mg/100ml。
楊某因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承辦人認為臨時挪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
案例②
酒后隔夜騎摩托
仍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7月4日晚上,住翔安馬巷鎮的陳某在家喝酒喝到凌晨3點多才睡覺。第二天上午9點多,他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到馬巷電信營業廳辦事。因電信業務扣費問題,他與工作人員產生口角,還將營業廳內的電腦顯示器、復印機、打印機搬到自己的摩托車上,工作人員立即報警。
陳某被帶至馬巷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檢測,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86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危險,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③
醉駕電動車遇事故
摔傷自己還要坐牢
2016年11月24日19時許,徐某無證醉酒駕駛一部無牌電動車,行駛至翔安區大嶝街道環嶝西路潯窟路段時,與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中,徐某受了傷,兩車也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壞。
經鑒定,徐某所駕駛的電動車符合機動車的標準,應認定為機動車。案發時,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7.04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檢察官說法】
次日要開車外出
前一晚最好別喝酒
不少司機認為晚上喝了酒,只要當時不開車,次日開車就不屬于酒后駕駛了。這是對酒后駕駛的誤解,交警對酒后駕駛的認定,是根據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不是根據喝酒時間,喝酒多少。酒精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和很多因素有關系,每個人的代謝速度不一樣,千萬不要大意地認為隔頓酒或隔夜酒就查不出酒精含量。凡是次日要駕車外出的,前一晚最好不要喝酒,特別是不能過量酗酒。
也有很多人以為喝酒開電動車沒事,但實際上大部分電動車都符合機動車標準,醉酒駕駛電動車一樣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提醒大家:喝酒莫開車,開車莫喝酒。無論是小轎車、摩托車、電動車,只要喝了酒都不要開。無論是倒車、停車還是挪車,也都不要在酒后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