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檢查保健食品市場。 (陳泥攝)
昨日,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了兩起今年以來接到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舉報案例,進行點評,并發布了保健食品的相關消費提示
廈門日報訊(記者陳泥通訊員梁雁蔡欽榕)傳銷式促銷、名醫義診、饋贈誘惑、“專家”保證效果……保健食品虛假宣傳讓不少消費者深受其害,不僅費錢傷身,還耽誤了病情。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了解到,為加強對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消費安全,我市自去年8月起持續開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專項整治。截至目前,已檢查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14684家,立案查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相關案件121件,結案42件,罰沒金額122.41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1件,有效遏制了我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
【案例】
秋葵餅干假稱“低鹽”被查處
同安區新民市場監管所近日接到舉報稱,轄區一家食品經營戶在網店上銷售的秋葵餅干,廣告宣稱為“低脂”食品,收貨后卻發現其脂肪含量標示為28.5g/100g。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要求,固體食品若聲稱“低脂肪”,其脂肪含量要求應≤3g/100g,該產品明顯已超標。
執法人員對被舉報的網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后,發現該店證照齊全,經營者也當場提供了該食品供貨商的證照材料、檢驗報告、進貨憑證等資料。從現場存放的秋葵餅干標簽看,“營養成分表”中脂肪含量標注確為28.5g/100g。但在該店的產品宣傳網頁上,這款產品的廣告語僅包含“秋葵蘇打餅干,糖尿人無糖低鹽,零食酥脆,孕婦中老年人食品代餐,咸粗糧……”等字樣,并未提及“低脂”。
不過,執法人員仔細查看后發現,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要求,食品聲稱“低鹽”,鈉含量標準應≤120mg/100g,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鈉含量標注卻高達528 mg/100g。
對該店涉嫌銷售虛假宣傳為“低鹽”食品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立案查處。
點評:“產品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不規范問題,已被列為飲料、餅干、酒類和蜂產品等7類食品的重點風險問題,納入我們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項目。”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去年8月專項整治行動開展以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食品虛假宣傳案件16起。其中,涉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5起,保健食品廣告和宣傳品涉嫌夸大宣傳和存在虛假內容等問題的案件2起,盜用生產信息或生產假冒產品案件2起,目前部分案件仍在查辦中。
召集老年人“會銷”保健品被舉報
今年1月12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梧村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舉報,對湖濱東路華夏大廈6樓的思明區國永梅保健食品店進行了聯合檢查,現場發現有三十多名中老年人正在看大屏幕播放的“健康宣傳片”。
執法人員現場詢問播放者,并與2名老人進行溝通,得知這些老人是經營者請來觀看日常保健知識宣傳片的。由于現場未發現銷售行為,執法人員對現場的中老年人進行了疏導,對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查,并向經營者宣講了國家對保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查驗、臺賬記錄等制度方面的要求,指導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網站查詢正規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
點評:“按照《關于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廈市監保化〔2017〕22號)要求,各企業應依法依規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網絡、電視、會議營銷等方式違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思明區市場監管局藥品科相關負責人表示。專項行動開始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了對保健食品“會銷”等違法營銷行為的監管,已對15家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同時,各區市場監管局也以社區講座等方式,向老年人講解保健食品安全知識。4月9日,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聯合區老年大學,共同舉辦“食藥安全走進老年大學”宣傳活動。深入淺出地向老年人們揭露一些保健品推銷的貓膩和套路,為他們做好“防騙筆記”。
【數字】
去年以來,我市各相關部門加大了對保健食品,尤其是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保健食品的抽檢力度。目前已完成237批次各級監督抽檢任務。針對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全面消除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隱患;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加強進口環節中涉及功能聲稱、疾病預防和治療功效宣傳等食品、保健食品的檢驗監管,發現并退運進口食品4批,含1批涉嫌摻假的臺灣地區輸大陸蜂蜜,3批宣稱具有降脂、減肥、抗氧化、安眠等功能的臺灣地區輸大陸食品。
【提醒】
假劣保健食品
慣用三個“障眼法”
無保健批文,但宣稱保健功能;
宣傳功能與批文(或說明書)不一致;
未按核準內容使用保健食品名稱;普通包裝食品盒中贈送保健食品,讓人誤以為購買的是保健食品。
因此,要避免上當受騙,就應該認準標志,看清保健品的說明書,對照所宣傳的功能是否與說明書一致,如果宣傳的內容超出說明書的范圍,就應該格外警惕。
【鏈接】
“保健食品”
不能聲稱具有某種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而保健食品的使用不得作為治療疾病用途,否則就是違法。比如說同樣是“維生素E”,如果用于“藥品”時,則能以“消除疲勞、保護心臟、減輕皺紋或雀斑”等來表示其功效;但當其用作“保健食品”的某種成分時,則只能是“食品”,所以絕對不能宣稱“對××有效”或是“可預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