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管理方表示岸線長人手有限 只能勸阻沒有執法權 對于杏林灣水庫禁止釣魚捕魚的情況,集美區農林水利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主要的依據是杏林灣水庫是公有財產,而私釣和捕魚、電魚將漁獲據為己有都是違法的,另外,從行洪、泄洪的安全角度出發,捕魚漁網容易影響行洪泄洪的正常進行,因此也是違法的。 記者了解到,杏林灣水庫主管單位為集美區農林水利局,該水庫的管理權則外包給集美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集美城發”),而實際負責單位為集美旅游有限公司杏林灣分公司。 該公司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接手管理主要負責湖面垃圾打撈、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泄洪工作,沿岸垃圾的清理以及捕魚者的勸離等。據該負責人介紹,公司負責的水域面積達6.9平方公里,岸線長20多公里,由于水域是開放的,所以管理上難度非常大。“我們有水上快艇3艘兩班倒地進行水上巡邏,直到晚上11點,而岸上則有95名保安三班倒巡邏,依然沒法勸阻這些捕魚者。”該負責人說,由于水域面積太大,捕魚者有時會藏在無人島上,而岸上捕魚者知道巡邏的人拿他們沒什么辦法,甚至打起游擊戰。該負責人承認,對于有些巡邏人員看到捕魚者不管,確實是存在的。“有些保安都是附近村民,也會碰到相識的捕魚者,所以會出現不勸阻的現象。”該負責人說。 管理方無法有效管理,還有一個主要原因便是無執法權。“對于捕魚者,我們只能勸阻,不能沒收漁具和漁獲,無法直接對其形成震懾。”該負責人說,而對于電魚者,只能報警等警察來處理。據該負責人介紹,上級領導已經提出讓他們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具體方案還在協商中。 關注 電魚將影響生態平衡 電魚者將被嚴懲 盡管在走訪過程中,記者并未現場發現電魚者,但報料者以及水域管理者都表示電魚者的存在。電魚可能造成什么危害呢?廈門市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指揮中心副主任李昌榮告訴記者,電魚的時候,不管大魚小魚甚至魚卵,甚至水中的藻類、貝類都會被傷及,這對該片水域生態是毀滅性的。由于藻類被電死,魚類便少了食物,導致魚群數量減少,藻類對于污水還有凈化作用。 同時,李昌榮還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中有提到,對于電魚行為,電魚者將被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如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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