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展 多方證實網傳內容失實 “8種情況可拒交物業費的表述跟條例的修訂沒有任何關系。”市物業協會最先對此消息進行了質疑,表示消息中《物業管理條例》的修訂確有其事,但里面并沒有提到8種情況拒交物業費的相關內容。 翻看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晨報記者的確沒有找到有關這“8種情況”的表述,搜索網上的相關內容,暫時也找不到任何權威的信息出處。 4月11日,河南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在其官網醒目位置發布聲明,稱網傳消息是對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內容解讀有誤,并要求有關單位不傳謠、不信謠。 昨日,最早發布此消息的某媒體微信公眾號也在其官微上發布了致歉聲明,承認其4月7日在微信公眾號上刊發的稿件“明顯失實”,造成了廣泛的誤讀和曲解,并鄭重向讀者道歉。 部門 駁斥內容荒誕漏洞多 “部分內容本身是經不起推敲的,有著明顯的漏洞。”對于網傳的“8種情形”,市物業協會辦公室主任童海平作了駁斥。 針對第一種情形中提到的“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童海平反問:“現實中有誰不是從收到收樓通知書算起的嗎?新規怎么可能做這樣的修改?”據介紹,事實上,多數樓盤的物業費都是從收樓之日的次月開始算起的。 針對第二種情形中“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的表述,童海平表示,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業委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業主以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律師 沒有不交物業費的說法 “《物業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而業主和物業企業是合同關系,說白了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兩者是不一樣的。”福建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蔡良平表達了對“8種情形”內容的質疑。 蔡良平表示,業主如果覺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差,可以向物業公司提出整改,甚至通過業主大會更換物業公司,解除與現有物業公司的合同,但并沒有可以不交物業費的說法。 交物業費是業主一方應盡的義務,從已有的許多案例看,業主以不交物業費為手段進行抗議,容易讓雙方矛盾進入一個惡性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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