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火鍋店門口有明顯油污,六旬老人路過摔傷。老人向火鍋店索賠,火鍋店不予認可。近日,結合老人所提交證據及法院調查,火鍋店被判承擔30%賠償責任。 去年4月8日上午6時許,年逾六旬的阿斌像往常一樣去上班。步行至一火鍋店門口時,他腳下一滑,摔倒在地,不能行走。事發時,火鍋店沒人,阿斌趕緊跟家人求助。十幾分鐘后,阿斌的老伴和女婿到場。他們撥通了火鍋店的電話,但對方讓他們自行處理。隨后,120趕到并將阿斌送往醫院。醫院診斷阿斌左髕骨骨折。事情還沒有結束,因阿斌在家休養未去上班,去年5月20日,阿斌所在公司與其解除了的勞務關系。 阿斌及家屬多次向火鍋店索賠未果。去年7月,阿斌起訴了火鍋店,他認為,火鍋店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產出大量油污廢物,隨意丟棄,未對路面清理,造成路面油滑,行走不便,火鍋店應向其賠償損失共計15萬余元。阿斌向法院提交了現場照片等證據。 對此,火鍋店堅持認為其不應承擔責任。除質疑阿斌所提交的證據外,火鍋店還提出事發時路面正常行走不至于會摔倒,阿斌摔倒不排除是因其所穿鞋面太滑或其他身體原因導致。若要承擔責任,他們只愿意賠償部分損失。 法院從火鍋店所在社區居委會查詢獲悉,該火鍋店曾簽署了《廈門市“門前三包”管理承諾書》,其管理范圍為“沿街構(建)筑物外立面至人行道外沿及構(建)筑物外立面”;“包衛生”標準為“管理責任范圍內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場地、綠化帶、垃圾收集容器等無垃圾、無油污、無積水”。 根據阿斌的申請,思明法院到現場勘察,發現阿斌摔倒處位于火鍋店消防門與垃圾桶之間的公共道路,該位置有明顯辣油油污。消防門上張貼著火鍋店禁止人員出入的《公告》(落款時間為2017年9月12日),但現場有火鍋店店員出入。思明法院據此推定,該消防門在張貼公告前曾頻繁用于通行。最終,法院支持了阿斌認為自己摔倒與火鍋店運送垃圾遺留下的油污有關的主張。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合理性原則,阿斌自身負有注意義務,應承擔70%責任,而火鍋店承擔30%的賠償責任。近日,思明法院判決,火鍋店應賠償阿斌損失40690.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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