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海法宣/文)爸爸在打麻將,媽媽在睡午覺,就在小林夫婦疏忽的時候,他們8歲的兒子墜樓身亡。此前,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認定小林夫婦對意外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小林夫婦都是外來務工人員,他們住在單位租住的宿舍樓內。事發當天,兒子小貝(化名)和伙伴們一起在頂樓玩耍,小林也和同事打起了麻將。 事發宿舍樓一共三層,二樓有個大露臺,小貝通過三樓樓道敞開的大門爬到二樓,在露臺上玩。后來,小貝又翻出二樓的圍墻撿東西,一不小心摔到了一樓地面,結果不幸死亡。 悲劇發生后,孩子父母告上法庭并索賠。但是,海滄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林夫婦應承擔七成責任。法院認為,8歲的小貝正處于活潑好動、缺乏安全意識的時期,父母本應加強看管,卻任由他在危險處玩耍,攀爬、翻越圍墻致死。可以說,小林夫婦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 不過,判決也指出,被告單位作為宿舍樓的使用權人,也應盡最大限度的防護義務,消除安全隱患。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單位承擔三成責任,即賠償27萬多元。 專家說法 父母怎么做才算盡責?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監護人已經合理預見到未成年人在脫離監管后可能發生的一般危險,并且積極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就可以認為監護人盡到了監護之責。 相反,如果監護人沒有做到一般監護人都能達到的注意義務或是沒有采取合理的監督和保護手段,則認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之責。當然,在特殊危險的情況下,也不能一概歸責于監護人。 在責任劃分上,要如何區分父母監護責任與第三方的安全責任?主觀上,應考慮雙方對存在的危險是否有能力預見,并且是否已經預見;客觀上,應考慮是否采取了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危險的發生。通常,法院正是通過綜合考慮這兩方面做出責任范圍的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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