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 (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心田) 簽完房產買賣協議,因賣方反悔了,買方答應給中介的傭金是否還需支付?去年下半年,海滄法院一審判決了這樣一起糾紛。買方不服上訴,近日,市中院成功調解了該糾紛。 2017年3月6日,通過某房產中介,阿堅(化名)作為買方和賣方小梅(化名)達成了房產買賣意向。阿堅、小梅、該房產中介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小梅將其名下位于海滄的一套房產出售給小堅。《協議書》中還明確約定,協議簽訂當日,阿堅向該房產中介支付中介費39100元及代辦過戶手續費800元。簽完協議,阿堅向房產中介支付了傭金5000元。余下的傭金,阿堅遲遲未向中介支付。去年7月,房產中介起訴了阿堅,要求支付剩下的34100元傭金及違約金。 被告后,阿堅也起訴了該中介,要求返還已支付的5000元中介費及利息。阿堅承認其與賣方簽訂了《協議書》,但中介在服務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且3月6日簽訂的協議已于3月23日終止履行。阿堅介紹,中介在沒有賣方書面委托的情況下發布房源,且在協議書簽訂后沒有立即做網簽合同。“協議簽訂當晚,賣方就提出違約,還在其他中介繼續銷售該房產。”在阿堅看來,中介并沒有盡到中介義務,無權主張全額中介費。 對于未履行中介義務一說,該中介不予認可。中介稱,雙方簽訂協議,他們已經促成了雙方的房產買賣。另外,阿堅與小梅私下辦理訟爭房產解押、過戶、交接等,沒有經過他們辦理,并非他們不履行代為辦理義務。事實上,他們也未主張返還協議中約定的代辦費800元。另外,針對2017年3月23日撤銷網簽一事,中介認為這并不影響買賣雙方和他們簽訂的《協議書》的約定。 海滄法院調查獲悉,雙方簽訂協議后產生糾紛,小梅提出違約,未向中介出具訟爭房產書面委托材料,故中介撤銷網簽。但至庭審時,訟爭房產已過戶至阿堅名下。海滄法院認為,經中介居間介紹,阿堅與小梅簽訂了協議書,達到了向小梅購買訟爭房產的目的。中介已經履行了居間人義務,阿堅應向其支付中介費。去年下半年,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阿堅應向中介支付中介費34100元及違約金。判決后,阿堅上訴。近日,經市中院調解,阿堅同意再向中介支付3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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