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購買電梯零件組裝以假充真 某公司是某品牌電梯代理商,在接到6部電梯的業務后,該公司竟動起了歪心思。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該電梯品牌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購買電梯零部件、組裝六部電梯并雇傭他人安裝。 電梯上所使用的商標與客戶制定品牌的商標相同。而為了通過電梯安裝、檢驗,公司偽造了電梯的出廠合格證、銷售安裝合同等,向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申報安裝、驗收,騙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等。此后,公司先后收取客戶貨款等合計340000元。 電梯安裝完成后,先后兩次都未能通過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的檢測,經過整改直到第三次才通過檢測、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但假電梯就是假電梯,運行過程中故障頻頻。經查,安裝偽劣電梯為該公司法定代表陳某某授意。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該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電梯)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600000元,情節特別嚴重,觸犯法律,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該公司罰金500000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300000元;公司應向客戶退賠違法所得340000元;假冒注冊商標的電梯,依法予以沒收,由查扣執行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3 山寨法國干邑欺詐消費者 法國卡慕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卡慕公司”)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其所擁有的注冊商標“CAMUS”在中國市場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包括廈門市在內的中國多省市均有相關產品銷售及廣告宣傳。 波爾多吉洛(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洛公司”)未經法國卡慕公司許可,擅自銷售與該公司商標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標識的白蘭地酒類產品。 從外包裝盒的形狀、結構、色彩等看,吉洛公司的這些酒均與法國卡慕公司的“CAMUS”酒極為近似,包裝盒上印有REGION DE COGNAC字樣,冒用質量標志。同時,吉洛公司還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戶外廣告牌等宣傳其產品是法國卡牧干邑集團(虛假主體)原瓶進口、“CCTV”央視合作品牌、香港德國獲獎等。不僅如此,吉洛公司在島內一店鋪故意同時擺放有“CAMUS”及“CAMOO”標識的白蘭地酒進行銷售。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法國卡慕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520017號“CAMUS”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吉洛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并予以銷售,其行為侵害法國卡慕公司的商標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廈門中院最終判決吉洛公司應賠償法國卡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00元。 (記者 陳佩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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