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中院通報2017年廈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基本情況及部分典型案例
去年知識產權案件比增兩成多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廈法宣)今天是世界知識產權日。眾所周知,知識產權保護離不開司法。過去一年,廈門知識產權審判情況如何?昨日,廈門中院對外通報了2017年廈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基本情況及部分典型案例。
數據顯示,2017年廈門兩級法院共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573件,同比增長了289件,增長率為22.51%。其中,廈門中院受理案件818件,占比52%,較去年同期增長了126件,增幅18.2%。在廈門兩級法院受理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中,民事案件1467件,占比93.26%;刑事案件93件,占比5.91%;行政案件13件,占比0.83%。據介紹,全市兩級法院全年共審結各類案件1375件,同比增長了369件,累計結案率87.41%,同比上漲了6.46個百分點,法定審限內結案率100%。
除數量增長外,知識產權審判還呈現了許多新特點。據介紹,2017年一審民事案件中,著作權、商標權糾紛占多數,數量分別為515件和331件,占比分別達49.47%和31.8%。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中院新接收了一批涉及微信小程序開發合同糾紛的案件。此類案件系近年來互聯網技術普遍推廣運用技術開發從高新企業走向了尋常百姓的背景下產生的,一些自然人或小商戶對新興技術的追求和信息知識的不對稱之間的矛盾,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從而引發新型糾紛。
此外,知識產權案件的疑難復雜度不斷提升。其中,涉外知識產權案件顯著增多。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更是引發了許多新問題新難點。
案例1
電動車配件重復侵權
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簡稱“正新橡膠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制造輪胎內胎、輪胎外胎等橡膠制品。正新橡膠公司發現,湖里區某電動車配件店長期經營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2015年2月10日,正新橡膠公司向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2015年2月11日,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場查扣正在貨架上銷售的電動車剎車蹄塊260個、電動車充電器50個、電動車喇叭180個、電動車手把200個,被查扣商品包裝盒上使用模仿正新橡膠輪胎注冊商標的標識。
經查,該配件店從2014年8月起委托多家外地企業大量生產在包裝上使用前述標識卡通圖案的電動車配件,并于2014年10月開始銷售。2016年12月9日,正新橡膠輪胎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購買了配件店侵權產品電動車喇叭。侵權產品包裝盒顯著位置使用的標識及配件點店招牌、店內收銀臺后背墻壁上的顯著位置使用的標識,與正新橡膠輪胎公司注冊商標在字母構成、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配件店所使用的侵權標識與正新橡膠公司商標構成近似,且被訴侵權產品電動車喇叭為力車配件產品,與正新橡膠輪胎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相關公眾一般也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可認定為類似商品。因此,其行為侵犯了正新橡膠輪胎的商標權。結合配件店在被行政機關處罰后又繼續銷售侵權商品的情節,中院判決配件店賠償正新橡膠公司200000元。
案例2
購買電梯零件組裝以假充真
某公司是某品牌電梯代理商,在接到6部電梯的業務后,該公司竟動起了歪心思。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該電梯品牌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購買電梯零部件、組裝六部電梯并雇傭他人安裝。
電梯上所使用的商標與客戶制定品牌的商標相同。而為了通過電梯安裝、檢驗,公司偽造了電梯的出廠合格證、銷售安裝合同等,向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申報安裝、驗收,騙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等。此后,公司先后收取客戶貨款等合計340000元。
電梯安裝完成后,先后兩次都未能通過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的檢測,經過整改直到第三次才通過檢測、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但假電梯就是假電梯,運行過程中故障頻頻。經查,安裝偽劣電梯為該公司法定代表陳某某授意。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該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電梯)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600000元,情節特別嚴重,觸犯法律,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該公司罰金500000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300000元;公司應向客戶退賠違法所得340000元;假冒注冊商標的電梯,依法予以沒收,由查扣執行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3
山寨法國干邑欺詐消費者
法國卡慕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卡慕公司”)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其所擁有的注冊商標“CAMUS”在中國市場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包括廈門市在內的中國多省市均有相關產品銷售及廣告宣傳。
波爾多吉洛(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洛公司”)未經法國卡慕公司許可,擅自銷售與該公司商標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標識的白蘭地酒類產品。
從外包裝盒的形狀、結構、色彩等看,吉洛公司的這些酒均與法國卡慕公司的“CAMUS”酒極為近似,包裝盒上印有REGION DE COGNAC字樣,冒用質量標志。同時,吉洛公司還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戶外廣告牌等宣傳其產品是法國卡牧干邑集團(虛假主體)原瓶進口、“CCTV”央視合作品牌、香港德國獲獎等。不僅如此,吉洛公司在島內一店鋪故意同時擺放有“CAMUS”及“CAMOO”標識的白蘭地酒進行銷售。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法國卡慕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520017號“CAMUS”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吉洛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并予以銷售,其行為侵害法國卡慕公司的商標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廈門中院最終判決吉洛公司應賠償法國卡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00元。
(記者 陳佩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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